工程規(guī)范是開展工程建設活動的“底線”要求,具有“技術法規(guī)”性質,在我國工程建設標準規(guī)范體系中位于頂層。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精神,按照《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關于深化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改革的意見》(建標〔2016〕166號)構建我國全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guī)范(以下簡稱工程規(guī)范)體系要求,我部組織中國城市建設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單位起草了《城鄉(xiāng)給水工程項目規(guī)范》等38項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領域工程規(guī)范征求意見稿(見附件),在征求各地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意見的同時,現(xiàn)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電子郵箱:chxgf@ccsn.gov.cn
2、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區(qū)三里河路9號;郵編100835。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9年3月15日。
附件:《城鄉(xiāng)給水工程項目規(guī)范》等38項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領域工程規(guī)范征求意見稿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辦公廳
2019年2月15日
附件:
《城鄉(xiāng)給水工程項目規(guī)范》等38項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領域工程規(guī)范征求意見稿
一、工程項目規(guī)范
1.《城鄉(xiāng)給水工程項目規(guī)范(征求意見稿)》
2. 《城鄉(xiāng)排水工程項目規(guī)范(征求意見稿)》
3. 《城鄉(xiāng)燃氣工程項目規(guī)范(征求意見稿)》
4. 《城鄉(xiāng)供熱工程項目規(guī)范(征求意見稿)》
5. 《道路交通工程項目規(guī)范(征求意見稿)》
6.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規(guī)范(征求意見稿)》
7. 《園林工程項目規(guī)范(征求意見稿)》
8. 《市容環(huán)衛(wèi)工程項目規(guī)范(征求意見稿)》
9. 《生活垃圾處理處置工程項目規(guī)范(征求意見稿)》
10.《住宅項目規(guī)范(征求意見稿)》
11.《非住宅類居住建筑項目規(guī)范(征求意見稿)》
12. 《特殊設施項目規(guī)范(征求意見稿)》
13. 《歷史保護地保護利用項目規(guī)范(征求意見稿)》
二、工程通用規(guī)范
14. 《民用建筑通用規(guī)范(征求意見稿)》
15. 《工程勘察通用規(guī)范(征求意見稿)》
16. 《工程測量通用規(guī)范(征求意見稿)》
17. 《建筑與市政地基基礎通用規(guī)范(征求意見稿)》
18. 《工程結構通用規(guī)范(征求意見稿)》
19. 《混凝土結構通用規(guī)范(征求意見稿)》
20. 《砌體結構通用規(guī)范(征求意見稿)》
21. 《鋼結構通用規(guī)范(征求意見稿)》
22.《木結構通用規(guī)范(征求意見稿)》
23. 《組合結構通用規(guī)范(征求意見稿)》
24. 《建筑環(huán)境通用規(guī)范(征求意見稿)》
25. 《建筑節(jié)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guī)范(征求意見稿)》
26. 《建筑電氣與智能化通用規(guī)范(征求意見稿)》
27. 《建筑給水排水與節(jié)水通用規(guī)范(征求意見稿)》
28. 《建筑與市政工程施工質量控制通用規(guī)范(征求意見稿)》
29. 《建筑與市政施工現(xiàn)場安全衛(wèi)生與職業(yè)健康通用規(guī)范(征求意見稿)》
30. 《施工腳手架通用規(guī)范(征求意見稿)》
31. 《建筑防火通用規(guī)范(征求意見稿)》
32. 《建筑和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規(guī)范(征求意見稿)》
33. 《建筑安全防范通用規(guī)范(征求意見稿)》
34. 《建筑與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規(guī)范(征求意見稿)》
35. 《市政管道通用規(guī)范(征求意見稿)》
36. 《無障礙通用規(guī)范(征求意見稿)》
37. 《既有建筑鑒定與加固通用規(guī)范(征求意見稿)》
38. 《既有建筑維護與改造通用規(guī)范(征求意見稿)》
住宅項目規(guī)范
(征求意見稿)
目 次
1 總則 1
2 基本規(guī)定 2
2.1 功能要求 2
2.2 性能要求 2
2.3 驗收交付 5
2.4 使用維護 5
3 布局與配套 6
3.1 用地與建筑 6
3.2 場地 7
3.3 配套設施 8
4 建筑空間 9
4.1 戶內空間 9
4.2 公共空間 10
5 結構與地基 12
5.1 上部結構 12
5.2 地基基礎 12
6 室內環(huán)境 13
6.1 聲環(huán)境 13
6.2 光環(huán)境 13
6.3 熱環(huán)境 13
7 建筑設備 14
7.1 給水排水 14
7.2 供暖、通風和空調 14
7.3 燃氣 15
7.4 電氣 16
7.5 電梯 17
附:起草說明 19
1 總則
1.0.1 為貫徹執(zhí)行國家技術經濟政策,保障住宅項目安全、適用、宜居、綠色和耐久,規(guī)范住宅項目規(guī)模、布局、功能、性能及技術措施,制定本規(guī)范。
1.0.2 住宅項目建設、使用和維護必須遵守本規(guī)范。
1.0.3 本規(guī)范是住宅項目建設、使用和維護過程中技術和管理的基本要求。當工程中采用的設計方法、材料、構件、技術措施、施工質量控制與驗收內容及方法等與本規(guī)范的規(guī)定不一致時,但經合規(guī)性判定后符合本規(guī)范第二章的規(guī)定時,應允許使用。
1.0.4 住宅項目的建設、使用和維護,除應遵守本規(guī)范外,尚應符合現(xiàn)行有關國家工程建設規(guī)范的規(guī)定。
2 基本規(guī)定
2.1 功能要求
2.1.1 住宅項目選址應保障安全,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不得在有滑坡、泥石流、山洪等自然災害威脅的地段進行建設;
2 與危險化學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險源的距離,應滿足有關安全規(guī)定;
3 存在噪聲污染、光污染的地段,應采取相應的降低噪聲污染和光污染的防護措施;
4 土壤存在污染的地段,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進行無害化處理,并達到居住用地土壤環(huán)境質量的要求。
2.1.2 住宅應具有臥室、起居室、廚房和衛(wèi)生間等基本功能空間,內部空間尺度與構造應滿足居住者活動的需要,并應保障居住者安全。
2.1.3 住宅建筑應滿足居民用水、用電、通風、炊事等基本生活的要求。
2.1.4 嚴寒地區(qū)和寒冷地區(qū)的住宅建筑應設供暖設施。
2.1.5 住宅建筑項目應配置附屬道路、綠地,并具備商業(yè)服務、便民服務等配套設施。住宅建筑布局應保障日照標準。
2.1.6 住宅建筑應對用水、用電、用氣進行分戶計量。
2.1.7 農村住宅建筑應根據(jù)需要設置農機具、農作物儲藏等基本功能空間。
2.2 性能要求
2.2.1 住宅建筑設計工作年限應符合表2.2.1的規(guī)定。
表2.2.1 住宅建筑的設計工作年限
類別 設計工作年限(年)
結構 不低于50年
屋面與衛(wèi)生間防水 不低于20年
地下室防水 不低于結構設計工作年限
管線工程 不低于15年
公用設備 不低于15年
戶門及外窗 不低于20年
外保溫系統(tǒng) 不低于25年
2.2.2 住宅照明標準值應符合表2.2.2的規(guī)定。
表2.2.2 住宅照明標準值
房間或場所 參考平面及其高度 照度標準值(lx) 顯色指數(shù)Ra 特殊顯色指數(shù)R9
起居室 0.75m水平面 ≥100 ≥80 ≥0
臥室 0.75m水平面 ≥75 ≥80 ≥0
餐廳 0.75m餐桌面 ≥150 ≥80 ≥0
廚房 一般活動 0.75m水平面 ≥100 ≥80 ≥0
操作臺 臺面 ≥150*
衛(wèi)生間 0.75m水平面 ≥100 ≥80 ≥0
電梯前廳 地面 ≥75 ≥60 —
走道、樓梯間 地面 ≥50 ≥60 —
車庫 地面 ≥30 ≥60 —
注:*指混合照明照度。
2.2.3 住宅建筑室內空氣污染物的濃度不應大于表2.2.3的規(guī)定。
表2.2.3 住宅建筑室內空氣品質參數(shù)限值
污染物名稱 標準值 備注
氡 200Bq/m3 年平均值
游離甲醛 0.08mg/m3 1h均值
苯 0.09mg/m3 1h均值
氨 0.2mg/m3 1h均值
總揮發(fā)性有機化合物(TVOC) 0.5mg/m3 8h均值
2.2.4 生活給水系統(tǒng)和生活熱水系統(tǒng)的水質、管道直飲水系統(tǒng)的水質和生活雜用水系統(tǒng)的水質均應符合使用要求。
2.2.5 設置集中供暖系統(tǒng)的住宅,冬季室內供暖溫度不應低于表2.2.5的規(guī)定。
表2.2.5 供暖住宅的冬季室內供暖溫度
空間類別 室內供暖溫度(℃)
臥室、起居室和衛(wèi)生間 18
廚房 15
供暖的樓梯間和走廊 14
2.2.6 標準工況下,典型新建住宅建筑供暖與空調設計平均能耗指標應符合表2.2.6中的規(guī)定。
表2.2.6 住宅建筑設計平均能耗
建筑熱工設計
二級區(qū)劃名稱 供暖能耗[kWh/(m2·a)] 空調能耗[kWh/(m2·a)]
嚴寒A區(qū)(1A) 24.83 —
嚴寒B區(qū)(1B) 19.76 —
嚴寒C區(qū)(1C) 15.31 —
寒冷A區(qū)(2A) 8.76 —
寒冷B區(qū)(2B) 7.44 —
夏熱冬冷A區(qū)(3A) 8.20 10.53
夏熱冬冷B區(qū)(3B) 4.41 13.46
夏熱冬暖A區(qū)(4A) — 12.17
夏熱冬暖B區(qū)(4B) — 18.97
溫和A區(qū)(5A) 6.48 —
溫和B區(qū)(5B) — —
注:1 標準工況見國家工程建設規(guī)范《建筑節(jié)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guī)范》;
2 設計能耗為1m3天然氣=7.131kWh電,1kg原煤=2.928kWh電換算為建筑的耗電量。
2.2.7 住宅供氣壓力的波動不得影響燃氣燃燒器具的正常燃燒,室內天然氣管道的供氣壓力不應高于0.2MPa。
2.2.8 住宅建筑用電負荷的分級應符合表2.2.8的規(guī)定。
表2.2.8 住宅建筑主要用電負荷分級
住宅建筑高度H 用電負荷名稱 負荷
等級
H>150m 消防用電、應急照明、航空障礙照明 特級
安防系統(tǒng)、走道照明、值班照明、智能化系統(tǒng)機房、客梯、排污泵、中水泵、生活水泵 一級
100m<H≤150m 消防用電、應急照明、航空障礙照明、安防系統(tǒng)、走道照明、值班照明、智能化系統(tǒng)機房、客梯、排污泵、中水泵、生活水泵 一級
54m<H≤100m 消防用電、應急照明、航空障礙照明、智能化系統(tǒng)機房、安防系統(tǒng)、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 一級
走道照明、值班照明、中水泵 二級
H≤54m 消防用電、應急照明、走道照明、值班照明、智能化系統(tǒng)機房、安防系統(tǒng)、客梯、排污泵、中水泵、生活水泵 二級
2.3 驗收交付
2.3.1 城鎮(zhèn)住宅工程竣工驗收前,應對下列項目進行分戶驗收:
1 住宅室內空間尺寸;
2 地面、墻面和頂棚面層質量;
3 門窗、護欄安裝質量;
4 室內防水工程質量;
5 給排水系統(tǒng)安裝質量;
6 室內電氣工程安裝質量等。
2.3.2 城鎮(zhèn)新建住宅建筑應全裝修交付,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戶內和公共部位所有功能空間的固定面和管線應全部鋪裝或粉刷完成;給排水、燃氣、照明、供電等系統(tǒng)及廚衛(wèi)基本設施應安裝到位;
2 供水、供電、燃氣、道路、綠地、停車位、垃圾及污水處理等規(guī)劃配套設施應具備使用條件;
3 消防設施應完好,消防通道應暢通。
2.4 使用維護
2.4.1 用戶不應在樓面上堆放影響樓蓋安全的重物。
2.4.2 嚴禁未經設計審核和有關部門批準擅自改動承重結構、主要使用功能或建筑外觀。
2.4.3 用戶不應拆改公共用途的水、暖、電、燃氣等配套設施。
2.4.4 用戶不應自行拆改或占用公共門廳、公共走廊、公共樓梯間、外墻面、屋面等住宅的共用部位。
2.4.5 不應擅自改變居住區(qū)內規(guī)劃配套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的用途。
2.4.6 住宅建筑應以套內使用面積進行交易。
3 布局與配套
3.1 用地與建筑
3.1.1 居住街坊用地與建筑控制指標應符合表3.1.1-1的規(guī)定;采用低層或多層高密度布局方式的居住街坊,用地與建筑控制指標應符合表3.1.1-2的規(guī)定。
表3.1.1-1 居住街坊用地與建筑控制指標
建筑氣候區(qū)劃 住宅建筑平均層數(shù)類別 住宅用地容積率 建筑密度最大值(%) 綠地率
最小值
(%) 住宅建筑高度控制最大值(m) 人均住宅用地面積最大值(m2/人)
I、VII 低層(1-3層) 1.0 35 30 18 36
多層I類(4-6層) 1.1~1.4 28 30 27 32
多層II類(7-9層) 1.5~1.7 25 30 36 22
高層I類(10-18層) 1.8~2.4 20 35 54 19
高層II類(19-26層) 2.5~2.8 20 35 80 13
II、VI 低層(1-3層) 1.0~1.1 40 28 18 36
多層I類(4-6層) 1.2~1.5 30 30 27 30
多層II類(7-9層) 1.6~1.9 28 30 36 21
高層I類(10-18層) 2.0~2.6 20 35 54 17
高層II類(19-26層) 2.7~2.9 20 35 80 13
III、IV、V 低層(1-3層) 1.0~1.2 43 25 18 36
多層I類(4-6層) 1.3~1.6 32 30 27 27
多層II類(7-9層) 1.7~2.1 30 30 36 20
高層I類(10-18層) 2.2~2.8 22 35 54 16
高層II類(19-26層) 2.9~3.1 22 35 80 12
表3.1.1-2 低層或多層高密度居住街坊用地與建筑控制指標
建筑氣候區(qū)劃 住宅建筑層數(shù)類別 住宅用地容積率 建筑密度最大值(%) 綠地率最小值(%) 住宅建筑高度控制最大值(m) 人均住宅用地面積(m2/人)
I、VII 低層(1-3層) 1.0、1.1 42 25 11 32~36
多層I類(4-6層) 1.4、1.5 32 28 20 24~26
Ⅱ、Ⅵ 低層(1-3層) 1.1、1.2 47 23 11 30~32
多層I類(4-6層) 1.5~1.7 38 28 20 21~24
Ⅲ、Ⅳ、Ⅴ 低層(1-3層) 1.2、1.3 50 20 11 27~30
多層I類(4-6層) 1.6~1.8 42 25 20 20~22
3.1.2 城鎮(zhèn)住宅建筑的間距應符合表3.1.2對住宅建筑日照標準的規(guī)定;對于特定情況,尚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在原設計建筑外增加任何設施不應使相鄰住宅原有日照標準降低,但既有住宅建筑進行無障礙改造、加裝電梯除外;
2 舊區(qū)改建項目內,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標準不應低于大寒日日照時數(shù)1h,且不應降低周邊住宅、幼兒園等既有建筑的日照標準;當周邊既有建筑原本不滿足相關日照標準時,不應再降低其原有的日照水平。
表3.1.2 住宅建筑日照標準
建筑氣候區(qū)劃 Ⅰ、Ⅱ、Ⅲ、Ⅶ氣候區(qū) Ⅳ氣候區(qū) Ⅴ、Ⅵ氣候區(qū)
城區(qū)或鎮(zhèn)區(qū)常住人口
(萬人) ≥50 <50 ≥50 <50 無限定
日照標準日 大寒日 冬至日
日照時數(shù)(h) ≥2 ≥3 ≥1
有效日照時間帶
(當?shù)卣嫣枙r) 8時~16時 9時~15時
計算起點 底層窗臺面
注:底層窗臺面是指距室內地坪0.9m高的外墻位置。
3.1.3 新建農村住宅建筑與相鄰建筑應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3.2 場地
3.2.1 居住街坊內應規(guī)劃設置集中綠地,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新區(qū)建設項目集中綠地面積不應少于0.50m2/人;舊區(qū)改建項目集中綠地面積不應少于0.35m2/人;
2 寬度不應小于8m;
3 在標準的建筑日照陰影線范圍之外的綠地面積不應少于1/3,其中應設老年人、兒童活動場地。
3.2.2 居住街坊內應配建附屬道路,并應與住宅建筑單元出入口及城市道路或鎮(zhèn)區(qū)道路系統(tǒng)相聯(lián)通。
3.2.3 居住街坊的附屬道路與老年人、兒童活動場地應形成完整的無障礙步行系統(tǒng),并應與城市及鎮(zhèn)區(qū)道路的步行系統(tǒng)無障礙銜接。
3.2.4 城鎮(zhèn)住宅室外場地地面設計坡度不應小于0.2%;當自然坡度大于8.0%時,應采用臺地式布局方式,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臺地之間應設護坡或擋土墻等支擋結構;
2 相鄰臺地高差大于1.5m時,其上緣與建筑物的水平凈距不應小于3.0m,下緣與建筑物的水平凈距不應小于2.0m。
3.2.5 城鎮(zhèn)住宅建筑高度大于10m時,外墻面至道路邊緣的最小距離,應符合表3.2.5的規(guī)定。
表3.2.5 城鎮(zhèn)住宅建筑外墻面至道路邊緣的最小距離
建筑物朝向 出入口設置 城市道路(m) 附屬道路(m)
面向道路 無 3.0 2.0
有 5.0 2.5
山墻面向道路 不限 2.0 1.5
注:1 城市道路的邊緣指道路紅線;
2 附屬道路的邊緣指路面邊線。
3.2.6 住宅室外場地高程設計應有利于合理組織排水,并滿足住宅建筑防洪排澇的要求。
3.3 配套設施
3.3.1 城鎮(zhèn)住宅項目應根據(jù)居住人口規(guī)模及設施服務半徑配套建設相應的生活服務設施。
3.3.2 居住街坊應配套建設物業(yè)管理與服務用房、兒童與老年人活動場地、便利店、生活垃圾收集點等生活必須的便民服務設施。
3.3.3 城鎮(zhèn)住宅項目應配建非機動車與機動車停車場所,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非機動車停車場所應位置合理、方便使用和管理;
2 機動車停車場所應設無障礙車位,且不應少于總車位的0.5%;
3 機動車停車場所應具備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安裝條件。
4 建筑空間
4.1 戶內空間
4.1.1 套型的使用面積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由臥室、起居室、廚房和衛(wèi)生間等組成的套型,其使用面積不應小于30m2;
2 由兼起居的臥室、廚房和衛(wèi)生間等組成的套型,其使用面積不應小于22m2。
4.1.2 臥室的使用面積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雙人臥室使用面積不應小于9m2;
2 單人臥室使用面積不應小于5m2;
3 兼起居的臥室使用面積不應小于12m2。
4.1.3 起居室使用面積不應小于10m2。
4.1.4 廚房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3.5m2。
4.1.5 每套住宅應至少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衛(wèi)生設備。當三件衛(wèi)生器具集中設置在同一衛(wèi)生間時,其使用面積不應小于2.2m2。
4.1.6 廚房、衛(wèi)生間的室內凈高不應低于2.20m。
4.1.7 臥室、起居室(廳)的室內凈高不應低于2.50m,局部凈高不應低于2.10m,局部凈高的面積不應大于室內使用面積的1/3。住宅利用坡屋頂內空間作臥室、起居室時,室內凈高不低于2.10m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室內使用面積的1/2。
4.1.8 臥室、起居室、廚房不應布置在地下室;當布置在半地下室時,應符合本規(guī)范對采光、通風、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護等相關規(guī)定。
4.1.9 廚房應設洗滌池、案臺、灶具、排油煙機等設施或為灶具、排油煙機預留安裝位置。
4.1.10 衛(wèi)生間不應直接布置在下層住戶的臥室、起居室、廚房和餐廳的上層。
4.1.11 衛(wèi)生間的樓地面應設置防水層,墻面和頂棚應設置防潮層,衛(wèi)生間門口應有阻止積水外溢的措施。
4.1.12 衛(wèi)生間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起居室在套內入口層時,該層應至少設有1間配置便器和洗面器的衛(wèi)生間;
2 衛(wèi)生間便器和洗浴器旁應安裝扶手或預留安裝條件;
3 布置便器的衛(wèi)生間的門不應直接開在廚房內。
4.1.13 每套住宅應有放置洗衣機的位置及條件。
4.1.14 廚房、衛(wèi)生間、陽臺和戶門的門檻高度及同層相鄰空間地面的高差不應大于15mm。
4.1.15 套內入口處過道凈寬不應小于1.20m;通往臥室、起居室的過道凈寬不應小于1.00m;通往廚房、衛(wèi)生間、貯藏室的過道凈寬不應小于0.90m。
4.1.16 戶門應采用具備防盜、隔音功能的防護門。
4.1.17 套內樓梯設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當樓梯一側靠墻時,樓梯梯段凈寬不應小于0.75m;
2 當樓梯兩側均靠墻時,樓梯梯段凈寬不應小于0.90m,并應在其中一側墻面設置扶手;
3 樓梯的踏步寬度不應小于0.22m,高度不應大于0.20m,扇形踏步轉角距內側扶手中心0.25m處的寬度不應小于0.22m。
4.1.18 設有陽臺時,陽臺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應設晾、曬衣服設施,且頂層陽臺應設雨罩;
2 六層及六層以下住宅的陽臺欄桿凈高不應低于1.05m,七層及七層以上住宅的陽臺欄桿凈高不應低于1.10m。陽臺欄桿應有防護措施。防護欄桿的垂直桿件間凈距不應大于0.11m;
3 開敞式或設置洗衣機的陽臺地面應有防水措施;
4 各套住宅之間毗鄰的陽臺應設分戶隔板。
4.1.19 窗外沒有陽臺或平臺,且窗臺距樓地面的凈高低于0.90m時,應設防護設施。
4.1.20 向外開啟的戶門不應妨礙公共交通及相鄰戶門開啟。
4.1.21 農村住宅采用室外廚房時,應布置在常年主導風向的下風向或側風向,并應設有屋蓋。當廚房采用燃煤和燃柴時,應設燃料存放空間,且存放空間距燃煤、燃柴灶爐不應小于1.0m。
4.1.22 每戶農村住宅均應設室內衛(wèi)生間或室外廁所,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采用室內衛(wèi)生間時,應為獨用空間;
2 采用室外廁所時,應有防風雨、遮擋視線的圍護措施;
3 采用旱廁時,不應對周圍環(huán)境造成污染,并應防止污染地下水。
4.2 公共空間
4.2.1 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凈寬不應小于1.20m,局部凈高不應低于2.00m;
2 設置封閉外廊時,應設可開啟的窗扇;
3 走廊、通道內臺階和門檻等高差處應設置輪椅坡道;改造工程走廊、通道內臺階等高差處無法設置輪椅坡道時,應在臺階旁設置扶手。
4.2.2 電梯不應緊鄰臥室布置。當受條件限制,電梯不得不緊鄰兼起居的臥室布置時,應采取隔聲和減振措施。
4.2.3 公共樓梯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建筑高度不超過18m時,公共樓梯的梯段凈寬不應小于1.00m;建筑高度超過18m時,公共樓梯的梯段凈寬不應小于1.10m;
2 公共樓梯踏步寬度不應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應大于0.175m,且同一個樓梯梯段踏步的寬度和高度應一致,不應采用螺旋樓梯或弧形樓梯;
3 樓梯扶手高度不應小于0.90m;當樓梯水平段欄桿長度大于0.50m時,其扶手高度不應小于1.10m。樓梯欄桿垂直桿件間凈空不應大于0.11m。
4.2.4 公共出入口設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每個居住單元應至少有1處公共出入口符合無障礙設計要求;
2 公共出入口門洞口寬度不應小于1.20m;
3 出入口平臺上方應設置雨篷;
4 公共出入口臺階高度超過0.70m并側面臨空時,應設防護設施,且防護設施凈高不應低于1.10m;
5 公共出入口位于陽臺、外廊及開敞樓梯平臺的下部時,應采取防止物體墜落傷人的安全措施。